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规则(摘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加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经费收支、社保资金收支的内部管理控制,加强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大额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是指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资金使用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的安全,制定和实施的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局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结合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管理控制的目标及原则
第六条 内部管理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资金运行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规范单位资金使用预算、审批、监督程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规范各级责任人授权职责、自律规章,确保国家有关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合法性原则,依法行事;有效性原则,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全面性原则,涵盖单位内部所有涉及业务、岗位、各个控制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效益原则,既明晰职责,又讲求效率;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单位职能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管理控制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局系统部门预算的财政财务经费资金、局机关行政经费资金、局管理使用的社保资金。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财务经费、社保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使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人员担任资金管理的业务,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不断提高该岗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资金使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使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资金使用授权批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财政财务经费资金和社保资金使用业务。
(一)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年度财政财务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社保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1、财政财务经费部门预算编报程序:
(1)每年六月,各预算单位编制次年度“项目库”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资金预算报告,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财务处汇总复核“项目库”项目预算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输入局财务处预算“项目库”,并报送项目审批专业主办局、市财政局。
(2)每年八月,各预算单位通过充分酝酿,编制次年度财务经费预算(“一上”草案),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财务处汇总复核,报局长办公会议核准后上报市财政局。
(3)每年十月,市财政局下达财政预算内外支出预算控制数,各预算单位、局机关编制“二上”的经费支出预算,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财务处汇总复核。局财务处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预算编制情况,经核准将部门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4)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局财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转各预算单位;将机关行政经费预算批复及时通报局各相关业务处室。
2、社保资金预算编报应依据国家和本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社保资金预算的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编制,报局长办公会议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
(二)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部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社保资金收支预算范围,实行预算执行分级负责制度,谁主管谁负责,各预算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严格限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严禁截留、坐支预算收入;不得在预算内列支预算外支出项目。
社保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财政专户管理的制度。
(三)预算调整。社保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依据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局财务部门、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关于调整预算的批复书面通知各有关预算单位、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
(四)财务决算报告。各预算单位、部门依法编制财政财务经费收支年度决算、社保资金收支年度决算,并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编制决算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局财务部门、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复核部门经费决算报告、社保资金决算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局长签字后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控制的方法
第十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五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业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核算、财产保全、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六条 授权批准控制。各预算单位应当明确规定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业务、会计和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 会计系统控制。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规定,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预算控制。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执行偏差,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报告控制。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及时向领导决策部门提供反映资金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管理控制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重视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局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具体执行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局属事业单位、社保资金管理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提出检查报告,对涉及部门预算资金、社保资金工作的各项业务、内部机构、岗位在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成效显著的预算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管理控制的预算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助接受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我局系统财政财务经费收支、社保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并负责整改工作的反馈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是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的基本规范。按控制内容分类,修订十个分类控制规则,形成全部控制规范体系。
二00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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