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摘编)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预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预决算和专户管理等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
1、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等业务经办工作。
2、经办机构应确保应收尽收。在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时,应以缴费单位提供的单位工资报表等相应资料和本单位缴费个人对本人工资性收入的签字确认为依据,按规定严格审核。
3、经办机构应制定年度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并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稽核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4、经办机构在日常征缴工作和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对发现的问题经分析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局基金监管部门应针对征缴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监察计划建议书,交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局劳动监察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5、劳动监察部门对存在违反社会保险费缴交规定的缴费单位,在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同时应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监督管理
1、按国家和本市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开设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对需开设的基金专户由局基金监管部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书面通知相应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凭正式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根据业务调整要求,需撤销的基金专户,由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局基金监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应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撤户手续。
2、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归入收入户后,按规定及时解入财政专户。
3、从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出户的资金使用,经办机构要制订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根据划款额度制订分级审核签章制度。在与基金开户银行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明确社会保险资金的支付划拨款必须指定专人并经支行负责人确认后才予划拨。逐步建立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监控系统,以防范系统内部和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
三、加强预决算监督管理
(一)预算
1、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局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局基金监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商定当年编制预算的要求和各类表式后,向经办机构发出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应在市劳动保障局的指导下,根据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测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
2、局基金监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重点审核其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审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议作专项汇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批复执行。局基金监管部门及时将市财政局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同时按要求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调整追加预算的,经办机构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局基金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保障局批复执行。局基金监管部门及时将市财政局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情况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同时按要求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支付范围可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类项目的预算,由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费用,按批准的额度列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职责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报项目预算时,项目管理部门向局基金监管部门提供项目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已经进行的程序。经局基金监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项目预算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进度制定用款计划,局基金监管部门审核后书面通知相应经办机构划款,经办机构凭通知向项目管理部门拨款,具体费用支付由项目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按管理权限审核签字后予以支付。项目管理部门按月向局基金监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同时送交相应的经办机构。
对已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项目费用的使用,对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提出追加项目费用申请,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同时送交相应的经办机构。
5、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经办机构须按月向局基金监管部门上报基金财务报表和相应的统计报表,按季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分析和说明。局基金监管部门要跟踪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核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局基金监管部门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议作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汇报,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上报劳动保障部。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情况的,局基金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应的分析和应对措施。
(二)决算
1、经办机构按照编制要求和表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2、局基金监管部门重点对当年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作出分析,审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议作专项汇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局基金监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障部。
3、对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项目决算。对当年完成的项目,项目结算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决算工作;对需跨年度的项目,分年度结算,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作清算。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决算或清算报告报送局基金监管部门,同时送交经办机构。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督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
1、局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政策时,涉及需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内容的应商局基金监管部门;本市相关部门研究政策,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局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基金监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2、经办机构在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等予以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经办机构在经办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处理参保人员工龄、缴费记录等涉及待遇支付的相关信息等业务时,应严格实行审核或复核程序,并分离设置经办岗位与审核岗位。
经办机构对各类支付业务实施稽核,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稽核计划,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纠正,同时报局相关部门。局基金监管部门会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制订现场监督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检查。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确定每年基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提高各级经办机构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水平,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现行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缺陷和疏漏,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00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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