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0]5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5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58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2号)“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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