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1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1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19日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再生资源实物台账
2、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
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19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财务会计核算健全,提供真实准确的税务资料。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账簿等资料。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账,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对再生资源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再生资源明细账和实物台帐,逐笔记录再生资源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再生资源实物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实物台账的内容。
第五条 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零星、生活废弃的非生产性再生资源时开具。
1.对同一个人收购对象收购非生产性再生资源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每次(日)在200元(含)以上或每月在5000元(含)以上的,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向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再生资源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入帐,但必须由非经营性单位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由其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并加盖公章。
3.经佛山市级经济贸易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收购报废机动车辆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报废车辆,可开具收购发票入帐。收购发票后应附报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再生资源(即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料、下脚料等)或向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收购非生产性再生资源时,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进口再生资源的,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按收购对象设立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账,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台账的内容。台帐应附有收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做好收购对象、再生资源名称、金额、数量等情况的记录。
(五)收购发票的审批权限、供应要求均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因经营需要等原因申请提高收购发票月供票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六)收购发票的填开要求: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如属于向非经营性单位收购的,则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
6.收购发票限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在本区内开具;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再生资源所需款项(包括提取现金及开具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署真实姓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按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做好评估记录,归档备案,重点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一)填开的收购发票
1.是否按收购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开具,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是否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名;
2.收购货物来源是否属于生产性再生资源,向个人收购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自行开票,有无到异地收购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
3.收购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合,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
4.核查过磅、入仓的登记情况。
(二)付款情况
1.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2.收购单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有否虚大收购金额。
(三)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是否按要求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单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有否虚开发票的行为;
3.核查过磅、出仓的登记情况。
(四)收款情况
通过检查银行对账单和账册凭证等资料,核查收款情况是否账实相符。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一)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
(二)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
(三)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四)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使用合法的进货凭证,包括符合开具规定的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第九条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各区国税局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通报给佛山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佛国税发240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国税发7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佛国税发19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3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1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60号)、《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佛国税发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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