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国税发[2010]95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潮国税发95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潮国税发9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29日
湘桥区、饶平县、潮安县、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切实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仍由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仍由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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