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1:27: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0]6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6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66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12日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有关发票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业务的特殊性,税收管理包含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跨海域、跨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统一发票的格式和内容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为保证全省实施简并票种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省国税局同意你局保留中英文版《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并由你局负责印制。
附件:票样
海洋石油企业服务业发票
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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