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1:23:2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在本市全面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8)3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各市、区产业局(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6年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近两年来,本市大部分地区、产业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系统”)根据全国三方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与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在政府、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下,相继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一定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两部新颁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两法”)的实施,进一步充实了创建活动的工作内容,对创建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目标要求。为了切实贯彻“两法”,使创建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效,现就本市全面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的,更好地把贯彻“两法”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信经营、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全面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增进企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企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感,促进企业和谐,推动社会和谐。

贯彻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是考察企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劳动合同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从增强劳动者团体协调能力出发,结合上海实际,推动与规范集体协商机制,以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话、合作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两法”的实施,是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与创建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活动宗旨是完全一致的。贯彻“两法”,是创建活动的核心内容,开展创建活动,是实施“两法”的重要抓手。

当前全面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就是要把“两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重点督促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切实执行法律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协调改善员工福利与劳动条件,协调化解劳动纠纷。在小型企业集中的街镇,可以探索试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力争在第一个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期间,推动上海广大企业参与到实施“两法”,创建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活动之中,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各级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这一工作目标,深化本地区、系统创建活动的总体计划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共同发动、共同指导、共同评审、共同检查的原则,合力推进创建工作持续深入。

二、结合实际,规范创建

目前,本市的创建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各地区、系统创建活动的名称、组织机构、参与部门和创建标准不尽相同,创建工作进度也不完全一致。从加强领导,促进交流,统一评审的要求出发,现就以下方面提出规范意见。

1、统一创建名称

为使创建活动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便于集中领导,便于宣传动员,现要求将本市各级正在进行的各类“诚信企业”、“和谐企业”等创建活动的名称,全部统一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已开展相关活动的地区、系统,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完成更名工作,并按照“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要求,调整、完善创建活动计划。

2、坚持创建标准

在国家三方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中,已经明确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是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性要求。各地区、系统应以不低于国家三方规定的创建标准为原则,结合今年实施的“两法”和本地区、系统内企业劳动关系现状,确定创建活动的重点目标,制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3、健全评审制度

市三方会议结合国家三方的有关部署与本市劳动关系协调的实际情况,提出推进全市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通过调研,组织总结与交流。

各区、县三方会议(以下简称 “区三方会议”)要按照市三方会议的总体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地区创建工作,包括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评审与复查制度,组织、动员地区内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市、区两级三方会议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区两级三方会议办公室作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系统可选择下列方式组织下属企业参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其一,实行本系统独立评审。有关系统经行政与工会协商决定,并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备案,可以设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推动本系统的创建活动。

其二,参加地区评审。各系统可以在配合做好工作动员的前提下,通知下属企业,主动与各自所在地区三方会议办公室联系,认真接受所在地区三方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按照地区制定的创建活动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本通知下达后,各地区、系统规范完善的创建标准和推进方案,应在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一式三份报送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邮编200051)

三、加强组织,注重实效

各地区、系统要按照国家三方创建活动文件精神和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区实施“两法”的具体情况,完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创建活动的目标措施、推进步骤,制订评审和复查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强化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要把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工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组建工会,建立多形式集体协商与协调机制等方面事项作为创建的重点要求来落实。

创建活动重在机制建设。各地区、系统要将创建活动作为系统性工作来抓,在企业和工业园区形成长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指导、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形成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结合开展创建活动,探索形成区域、行业层面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并进一步探索建立地区企业诚信体系与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增强地区劳动纠纷化解能力,促进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各地区、系统在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的同时,可结合实际,制定积极有效的鼓励措施,提高企业、工业园区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对于已经达标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实行动态跟踪,建立指导帮助与及时纠错相结合的服务制度,明确资格取消条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鼓励企业不断改善劳动关系。

各地区、系统应加强调研,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妥善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通报反映创建活动中的动态。要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配合。要不断总结,逐步完善地区、系统的创建标准,改进评审方式,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有条件的地区、系统可以根据需要,交流创建经验,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将在各地区、系统创建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适时评比、表彰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示范单位,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四、坚持标准,严格评审

各地区、系统在开展创建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自查、申报、评审、公示、命名、复查六个步骤有序操作。

1、自查。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单位,应由企业或工业园区行政与工会共同对照本地区、系统制定的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双方一致确认达到相应标准的,由企业或工业园区的行政、工会负责人共同签署申报材料。

2、申报。申报材料应报送至本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应包括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开展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自查的总结材料。

3、评审。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企业、工业园区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评审可以结合座谈、访谈、实地查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掌握申报单位情况。有条件的地区、系统,也可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评审,中介组织出具的评审意见应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体审核。

4、公示。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应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或工业园区的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在该企业或该工业园区内部公示。

5、命名。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通过公示程序的企业或工业园区,正式颁发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有关证明,并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复查。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已命名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实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

对复查不合格和发生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地区、系统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经审核批准后,可予以除名处理。

希望各级三方组织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宣传,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积累经验,取得实效,不断改善地区、系统、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上海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附件:《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评审表彰的,由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逐级组织申报。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发生有不符合创建标准行为的,要由负责评审表彰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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