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1:22:48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1]12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2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扩大全省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财税84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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