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技(2008)3号
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 )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35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以下简称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本市范围内在职的高级技师或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选: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单位、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3、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或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4、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发挥团队精神,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对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荣誉者可优先申报。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的评选工作。根据评选工作要求,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相应成立“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选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的推荐选拔工作。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
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撰写被推荐人事迹材料,填写《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以下渠道申报:
1、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被推荐人的材料报至所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市级主管部门。
2、本市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及无主管单位被推荐人的材料报至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中央在沪企业被推荐人的材料直接报至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二)评议选拔
各区县、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选拔工作小组按以下要求开展评议选拔工作:
1、各主管部门选拔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选材料评议,拟定报送人选。
2、各主管部门选拔领导小组须对拟上报的人选进行初审,人选报送前要按规定公示。
3、填写《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并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三)评选审批
1、市专家评审组对各主管部门报送人选进行评审,拟定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候选人选。
2、市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选进行审核,确定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候选人名单,公示一周。
四、评选名额
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名额为50名,推荐候选人100名。
各主管部门参照推荐分配名额组织推荐(推荐名额详见附件3)。
五、时间安排
各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4)。
六、表彰奖励
对获得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称号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高技能人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促使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评选工作办公室地址:天山路1800号7号楼201室(邮编:200051)。
联系人:朱燕敏(62748577-7220);鲁闻鸣(62748577-153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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