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开展本市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100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继续推进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根据《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我办研究,决定近期开展第四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民办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或购买专项医疗服务(以下称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民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附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应在12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上述全部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医保办,同时登录市医保办网站(www.shyb.gov.cn)“网上办事”栏,网上填报《民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并提交。
3、区县医保办接书面申报资料后,于12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我办。
特此通知
附件: 民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注)
联系人:徐海亚 联系电话:62748577转1443
联系地址: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
邮编: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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