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治疗必需医保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438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最近,医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接到市民投诉,反映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不配备临床治疗必需的药品,甚至对个别价格较贵的医保药品要求参保人员自费购买,加重了参保人员就医负担。为了确保临床治疗必需的医保用药供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供应治疗必需的医保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应严格掌握临床指征和遵守医保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首先选择使用疗效确定、同类药品中价格低廉的药品,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对定点医疗机构未配备的医保药品,执业医师应选择同类药品中的其他药品,并积极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以缓解社会矛盾。
三、定点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应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3号)相关规定,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自费购买治疗必需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否则,医保管理部门经查实后,可对有关执业医师或其所在科室采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要求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执行本通知和相关用药规定。医保、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不配备供应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将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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