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3 15:07 编辑复工复产后
你“信用修复”了吗?
疫情过后,大地回春,万物复苏,舟山群岛再现一派繁忙景象。在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之际,企业信用修复服务需求凸显,市税务局专门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供给等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帮助企业重拾信心,在复工复产中实现“弯道超车”。
那么,你知道如何进行“信用修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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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的条件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不良信息主体应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进行修复:
(一)已履行完毕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不良信息修复期限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信用修复的受理
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各级税务部门承担办税服务厅功能的分局(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承诺书;
(三)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等)。
信用修复的程序
(一)市、县(区)税务局受理部门应当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并针对本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进行审核修复,对不属于本部门修复范围的推送至不良信息认定部门。
(二)市、县(区)税务局不良信息认定部门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确认信用修复的,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一式二份,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信用修复的,提出不予修复理由并制作《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返还受理部门或直接书面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三)市、县(区)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对《信用修复申请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还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在《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中盖章后一份反馈给不良信息认定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不良信息主体,另一份报送至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四)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将相关信用修复信息报送给市(县、区)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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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纳税人信用水平,信用修复助力打好复工复产攻坚战,实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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