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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办(2012)31号 关于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
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0:28:1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31号
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报告收悉。经审核,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崇明县长兴镇潘圆公路161弄底层东面)纳入医保联网结算。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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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办(2012)31号 关于同意崇明县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沙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