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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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社局
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答记者问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义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是维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化解失业风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国家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人社部等部委先后多次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政策。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就业压力仍然较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出更加积极的政策。1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就提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列支办法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3月,人社部、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和审核办法,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重点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分工。
根据人社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于2019年6月14日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目前已下发各地执行。
问:《通知》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的总体考虑是,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政策倾斜(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通知》主要内容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放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稳岗支持力度。
问: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的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对依法参保缴费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二是继续执行去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的政策。三是对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企业稳岗返还。四是对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实际缴费享受稳岗返还。以上稳岗返还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另外,《通知》的重点是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这是今年的一项临时性的新政策。具体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政策倾斜,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实际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确定,即:1350元×6个月×上年末实际参保缴费职工人数。
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年内只能申领一次,同时不能享受其他稳岗返还政策。
问: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分别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认定?
答: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非僵尸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负责认定);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12个月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
(4)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目前生产经营正常,2018年度亏损、资产负债率大于70%或资产负债率大于65%且速动比率小于1(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负责认定);
(5)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负责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共同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工作。
问:《通知》中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且在青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不再对在青海参保缴费做要求。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技能提升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的社会保障卡中。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是否继续执行贫困地区的稳岗返还标准?
答:对六州及所辖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继续执行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60%的政策;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问:哪些企业不能享受稳岗返还?
答: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通知的要求,注意信息的搜集和比对,严格审核,严重失信企业不能申领稳岗返还。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能申领稳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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