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政策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及政策解读,个体工商户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预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续至2021年1月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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