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1 16:33 编辑http://file.tax100.com/o/202007/30/811_1596105624845.mp4
相关问答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住宿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因一些客户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求,六月份我们共开了3张专用发票,请问能否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未开专票的部分享受免税?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来源:沭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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