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1 16:45 编辑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常见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上述清单和裁量基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两个文件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的一项重要落地举措,也是全国首次对跨省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裁量权实现“同事同罚”、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执行同一份“首违不罚”清单
《“首违不罚”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未按规定存放、保管、携带运输及缴销发票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对上述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执行同一个“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裁量基准》解决了“同事不同罚”等处罚不公的情形,将之前零散的、各地区不一的操作标准和口径全面统一、规范,特别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有利于其内部涉税事务的标准化管理。同时《裁量基准》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纳税人比较容易“踩线”的业务,还提出“简化计算”的办法,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基准“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既方便对照适用,又凸显人性化。
细化处罚裁量“操作标准”
南京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裁量基准》,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调整细化,方便基层操作和运用,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违不罚清单”、“统一处罚裁量”等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及其合法权益,给纳税人复工复产注入一副强心剂。
高水平的推进长三角区域税收征管一体化和办税便利化,将更有利于营造透明、包容、公开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税收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企业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稳定经济运行,为后疫情时代保持经济持续旺盛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