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萌语税”之抗疫篇(38):微信缴社保,一次不用跑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30 16:51 编辑关注我们
●税务云直播,主播来带货
7月17日上午10点,我们与广大纳税人相约税务播报,与大家分享了最新税费热点、脱贫攻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并解答了网友提问
为了满足大家对脱贫攻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学习的需求,今天一起来回看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007/30/866_1596084023758.mp4
这里有几个涉及面较广、支持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财税2011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和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都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都可以进行全额免征。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同时,根据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来说,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及对于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批发、零售的此类产品都免征增值税。
在促进农产品流通方面,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我们短片中看到的特色种植产业羊肚菌的种植、加工、生产这一系列的工序就正符合这一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1
农村的承包地流转给企业用于农业生产,有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是免征增值税的。
2
销售自己种的水果、蔬菜,消费者需要发票,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文件规定: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3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符合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来源:四川税务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