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50:1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渝税函〔201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渝税函〔201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渝税函〔2019〕111号
全文有效
2019.6.1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税务注销预检范围
预检范围为除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外部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扣缴义务人信息登记、受托方信息登记、组织临时登记”以外且“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标志”为“N”,同时注销原因除“依法合并、依法分离、市内跨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以外的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迁出本市的企业,也需纳入税务注销预检范围。
二、简化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办理流程
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其业务办理流程比照《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资料
(一)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材料清单统一规范为:
1.《清税申报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二)对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材料清单统一规范为:
1.《清税申报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市局待总局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改造升级后,将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解读、操作培训和上机演练,确保导税岗、业务专窗、咨询辅导等岗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熟悉操作,切实提升企业税务注销服务水平。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 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 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doc
[*]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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