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税厅 琼财税[1989]征字第80号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海南省财税厅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琼财税征字第80号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琼财税征字第80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0月18日
海口市税务局:
你市市税三字第25号文收悉。经研究,为了照顾工业企业的实际困难,我厅同意对工厂的厂房和住宅区用地可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你市规定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但工厂的商业经营及租赁房屋用地,应按原规定的地段距级税额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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