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企业退养等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4〕52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企业退养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列支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凡由本市补差发放养老金的落政人员,补差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0元。
四、按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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