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35:4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0]25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琼国税发25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琼国税发252号
全文有效
2000-08-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县联社发生正常的各项费用首先必须从按规定标准向基层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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