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1]1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1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123号
全文有效
2001-06-13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请示》(市国税发1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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