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33:2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1]3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39号

   [税乎网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第二条已被废止。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此文件涉及营业税的条款已被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39号
已被修订
2001年1月18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通知》(财税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应按原政策规定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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