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32:0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2]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54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国税函146号文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仍按琼财税所字第393号文的第九条 执行,即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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