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21:13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现行有效
2011.08.29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依照本公告的附件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清地税发〔1995〕001号)、《关于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通知》(清地税发〔2002〕171号)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清地税发〔2009〕75号)第七条第二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附件:
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 业
带征率%
适 用 范 围
工业、制造业
1.5
工业性生产、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批发和零售业
1.5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交通运输业
1.5
货物运输业
1
除货物运输业外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1.5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文化体育业
1.5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服务业
2
旅店业
3
租赁(个人住房出租除外)
1.5
代理业、旅游业、广告业、饮食业、仓储业及其他服务业(中介鉴证业除外)
娱乐业
1.5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3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销售不动产
2
销售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其他行业
1.5
以上未列举的均属此行业(文件另有规定或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测定并报市局批准执行的特殊行业除外)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3.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应分别核算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4.门前开票统一按本表中分行业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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