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5日
根据《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3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账务不健全的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和门前开票的纳税人,采取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游业、饮食业、旅店业按营业收入的2%;
二、娱乐业、健康业按营业收入的2%;
三、文化体育业按营业收入的1%;
四、建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五、个人销售新建房按营业收入的3%,个人销售二手房按营业收入的1%;
六、交通运输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七、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门前开具发票按开票收入额的5%。对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设定征收率,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八、其他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九、建筑安装从业人员按工程总额的0.5%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
十、营运车辆代扣代缴司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吨以上货车司机每月代扣代缴20元;36座以上客车司机每月代扣代缴20元。
《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汕地税发160号)全文、《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307号)第一点、《关于调整我市营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汕地税发193号)第三点中的第4、5小点,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汕地税发235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管理,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全市账务不健全的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和门前开票的纳税人,采取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1日起,各行业纳税人按以下制定的征收率执行征收。
一、旅游业、饮食业、旅店业按营业收入的2%;
二、娱乐业、健康业按营业收入的2%;
三、文化体育业按营业收入的1%;
四、建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五、个人销售新建房按营业收入的3%,个人销售二手房按营业收入的1%不变;
六、交通运输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七、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门前开具发票按开票收入额的5%。对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设定征收率,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八、其他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5%;
九、建筑安装从业人员按工程总额的0.5%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
十、营运车辆代扣代缴司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吨以上货车司机每月代扣代缴20元;36座以上客车司机每月代扣代缴20元。
《关于制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汕地税发160号)全文、《关于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307号)第一点、《关于调整我市营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汕地税发193号)第三点中的第4、5小点,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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