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5日
根据《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23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按7%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其他行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开始,上述所列行业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新规定执行征收。《关于制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14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汕地税发23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管理,减少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全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纳税人,制定应税所得率(见附表)。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开始,凡对表中所列行业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该表执行征收。《关于制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税发14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