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18:09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诚信评价系统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的通知
诚信评价系统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诚信评价系统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8日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在我市施工企业中试行诚信评价与管理的通知》(深建字2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度纳税的范围。本次企业申报的年度纳税,是指施工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在我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的累计总和。
二、年度纳税证明的形式。企业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宝安、龙岗为税务所)开具的年度《通用纳税证明》。
三、对于企业提交的纳税证明,我局将会同税务部门予以严格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照《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直接给予红色信用警示。
特此通知。
附件:CcbText11_44_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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