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16:27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既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征收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现就惠州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后所带来的价格争议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一)地域范围:我市范围内。
(二)房屋种类:住宅类
(三)交易类型:(1)房屋买卖;(2)房屋交换;(3)房屋赠与。
本公告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公告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本公告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二、计税价格
惠州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但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惠州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一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二是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内容中的“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 由纳税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提出房产交易价格认定申请,经重新评估和认定的价格由征收机关核准后可作为最终计税依据。
四、执行时间
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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