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16:10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1]11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1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1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税94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8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6号)相应废止。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1]11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