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12]1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1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13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30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表样随征管系统上线时下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在征管系统上线以后,应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系统开发的事宜由市局负责,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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