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58:13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12]12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2年第2期)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2年第2期)
穗地税发12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2年第2期)
穗地税发12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1号)规定,截至2012年6月30日,下列纳税人均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结存的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缴销的流失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逾期未缴纳税款予以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1:非正常户纳税人基本情况(略)
附件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缴销的流失发票情况(略)
附件3: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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