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55:2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预[2012]12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12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121号
全文有效
2012.10.3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80号)要求,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要求,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保障广东省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与市县按照50%:50%比例负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
第五条 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和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省和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市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上报省财政厅的相关资料;按照省财政厅批复意见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意见,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各市国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市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各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下达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意见,并依据各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经审核后将省财政全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通过年终决算补助有关市县。
省和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省和市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受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
第九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五) 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 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七) 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八)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八)、(九)、(十)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七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市财政局留存。
第十条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时限是:原则上按季受理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
第四章 审核拨付和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联合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增加数据,向省财政厅上报企业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省财政厅复审后下达资金批复文件,市财政局及时完成企业全额资金预拨。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省财政厅依据各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经审核后将省财政全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通过年终决算补助有关市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市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省和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明确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局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要做到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市财政局要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省财政厅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
根据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扶持政策的要求,我公司经计算属于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政策规定,现将我公司 年 月- 月情况说明如下: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元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 元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元
累计税负增加额: 元
本次申请预拔付金额: 元
以上情况均真实准确,请贵局批准我公司的申请。


联系人:
电话:
公司(公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所属时间: 年 月至 月 金额: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国税)

所属行业

营业地址

企业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联系电话

纳税信用等级: 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选)
序号
   附件2:

项目
所属时间
企业填报
审核意见
1
税负增加额
1月


2月


3月


第一季度累计


4月


5月


6月


半年累计


7月


8月


9月


前三个季度累计


10月


11月


12月


全年累计


2
已预拨付金额
_月—_月合计


3
本次申请拨付金额
_月—_月合计


接收财政资金的开户银行名称、企业账户及账号(填写并盖章):
市(县、区)财政局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情况。
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经办人签字:


企业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经办人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日期: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人(签字或盖章): 注:各月税负增加额应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变化申报表》中的税负变化额一致。


附件:

[*]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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