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45:5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现就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保险营销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可持《上海市居住证》和灵活就业行业证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开展“外来保险营销员”灵活就业行业证明管理工作。
三、“外来保险营销员”灵活就业登记的申办、变更、续登和中止等手续,按照《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海保监局共同建立信息的共享比对机制,分别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对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指导,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五、上海保监局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另行制定相关工作的具体操作意见。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按照本通知执行,原《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52号)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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