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综合税率征收的公告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综合税率征收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综合税率征收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15日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不再执行按照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2013年第2号)第五条中:“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不包括个人出租住宅所得,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按照省局规定的综合税率执行”予以废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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