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云南人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 明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文件
昆 明 市 财 政 局
昆 明 市 总 工 会
昆劳社通45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根据 2006年 4月 27日 市政府《市属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题会会议纪要》精神,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和谐医保关系,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市经济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昆明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报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总工会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困难企业 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 年6 月9 日 印发
昆明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至2006年 5月 31日前 未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和经批准的其它市属城镇困难企业(含改革改制前的市属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三)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2年亏损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企业,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困难企业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并附《困难企业职工花名册》、近三年已审核过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相应报市国资委、市经委汇总后,提交认定机构核准;
(三)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组成困难企业审核组进行审定。
四、困难企业的缴费办未能
困难企业按统帐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对超了本企业参保总人数25%以上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按10%的费率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
五、困难企业的保险费来源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所需资金
按现行政策规定,单位、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个人分别承担。
(二)调节金和启动金所需资金
市政府建立医疗保险风险金。经认定的市属困难企业,无力承担一次性缴纳的调节金和启动金的,可向医疗保险风险金管理部门申请借款。
六、困难企业的参保程序
(一)经认定的市属困难企业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企业应一次性缴纳的调节金和启动金,提供《市属困难企业参保一次性缴纳调节金和启动金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
(三)企业持《核定表》向医疗保险风险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审核同意,企业与医疗保险风险金管理部门签订借款协议,并将借款缴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借款专款专用。
(四)企业凭调节金和启动金缴费凭证办理参保手续。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医疗保险风险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风险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风险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八、困难企业在还清借款前,不得新建或购买办公楼、职工住房,不得公费出国,不得购买办公用车等。
九、今后新参保的企业,凡退休人员占总参保人数比例超过25%的,参照本办法缴纳一次性调节金。
十、本《办法》自2006年 6月 1日起 施行。
十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按分级管理原则执行。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总工会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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