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云南人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通知)
昆人劳通19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十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2001 年3 月10 日 印发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一、关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问题。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如何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的问题。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扣除参保人下列三项自付费用后支会;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2、自费药品和诊疗费;
3、按规定须先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三、关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中“最高支付限额”的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扣除属参保职工自付的医疗费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为最高支付标准。
四、关于如何执行起付标准的问题。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或由参保人自付,在结算年度内只支付一次。
五、关于参保人一次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医疗费如何结算问题。
参保人一次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时间为结算时间。
六、关于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参保人医疗费结算问题
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参保人医疗费以医疗终结时为结算时间,按一次住院结算,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经所属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纳入转出医疗机构的预付费用中结算。
参保人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七“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优缴足退休人员十年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两项:
1、(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P)X10%(单位缴纳部分)
2、(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P)X0.6%(单位缴纳部分)
P为物价上海指数和社会发展预测增长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八、批准的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其医疗费如何结算。
1、经批准的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其门诊医疗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规定支付,在结算年度内累加计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只自付一次。
2、经批准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在门诊治疗期间又发生住院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分别结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只自付一次。
九、关于如何界定门诊抢救的问题。
门诊抢救是指定参保人因发生危及生命的疾病,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抢救。
十、关于参保职工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的问题。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在结算时按入院时的身份状态执行。
十一、参保人在医保启动前住院,启动后才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结算,即参保前的医疗费按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后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二、置换、安装合资、进口人工器官与国产价的定价问题?
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的价格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允许退保?
基本医疗保险不允许退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按23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主题词 :劳动保障 定点 零售药店 通知
抄送:省医保中心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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