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预征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预征问题的公告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预征问题的公告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的规定,现就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预征
从2014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最低计税毛利率(见表一)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当期配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表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
县、区 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 湘桥、枫溪、开发区 23% 潮安区 20% 饶平县 18%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
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见表二):
表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最低预征率
县区 住宅 其他房产 湘桥、枫溪、开发区 3% 4% 潮安区 3% 3.5% 饶平县 2.5% 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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