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23:13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8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居民企业跨县(县级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13号公告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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