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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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社局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省直各委、办、厅、局,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云政发56号)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各地贯彻实施,现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工资、人事档案关系在昆)的离休干部。
二、   2001年 1月 1日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行统筹,医疗保障工作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2001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按年人均12000元筹集,以后年度的标准结合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三、参加统筹的单位应将离休干部基础数据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
基础数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离休时间、离休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居住地址、户口所在地、血型、过敏史、慢性病史。
四、原省公医办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省财政按季拨到省医保中心,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所在单位按季(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医保中心足额缴纳,经批准的特困企业按批准后的缴费金额缴纳。
五、特困企业全额缴纳医疗统筹费发生困难时,可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特困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离休干部花名册;
(三) 连续三个月企业工资报表;
(四) 证明单位属特困企业的法律文书、财务报表;
(五) 其他证明材料。
六、离休干部就诊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离休干部可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服务质量较好、管理严格、收费合理的3-5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2家为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七、就医办法:
(一)门诊
离休干部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出示《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到干部科门诊就诊的还需出示《就诊证》或《特约证》,离休干部门诊实行现金付费。
离休干部急诊时,可在就近的需住院、转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终结时由单位定期与省医保中心结算。
离休干部门诊期间发生的超出本实施意见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治医师应在复式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并经本人同意,费用由本人负担。
(二)住院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到干部病房住院的还需出示《就诊证》,费用由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定期与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发生的超出本实施意见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应征得本人同意,由本人签字认可,费用由本人负担。住院期间抢救(或门诊急救)发生超出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药品费、检查治疗费须报经省医保中心批准。
(三)转诊、转院
离休干部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应由其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危重病人可先转诊、转院,一星期内补办有关手续)。
(四)外地治疗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必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出具转诊证明,报省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转诊,转外地诊治的仅限一所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易地就诊
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单位为其指定当地两所不同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六)特殊检查和治疗
因病情需要,在门诊、住院就诊时发生的临时性超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医保中心负责。
八、离休干部探亲期间(出国的除外)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限在当地一所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医疗终结后凭处方、明细清单和发票回单位报销医药费。
九、离休干部就诊实行台账管理,省医保中心负责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和奖励金额。
十、省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核拨给单位资金,作为离休干部医疗费周转金。对单位无力垫付的大额医疗费省医保中心可及时办理结算。
十一、离休干部凭发票和复式处方报销联、住院明细清单按月向单位报销医疗费。用人单位在审核报销医疗费时,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省医保中心按季审核报销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工作由单位负责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十三、单位报账时应向省医保中心提供《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报销单》、《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报销明细单》、《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报销汇总单》、门诊复式处方报销联、住院明细清单和其他相关凭证。
十四、离休干部就医所需药品执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6年版)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补充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7年版)。
十五、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改革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收费1218号)执行。
十六、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完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云财社95号)的奖励办法。
十七、省财政应根据时间进度和经费支出情况,有计划地拨付财政承担的经费。省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保证收支平衡。省财政安排的经费根据年度预算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包干使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应在参保时一次缴清2001年1月至缴费之时应缴纳的医疗统筹费。已缴纳医疗统筹费的离休干部2001年1月至缴费之当月已发生的医疗费在缴纳的医疗统筹费中核销。
十九、各统筹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凡不按时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单位,从下季度开始,省医保中心对该单位停止审核报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单位负责解决。
二十、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收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
二十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收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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