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13:3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云南人社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劳社通〔2006〕59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47号)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昆银发73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对《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补充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 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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