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潮地税发[2004]281号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潮地税发281号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潮地税发28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3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税部门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具体分工,除数据汇总传输工作按总局规定从12月起调整为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外,其他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324号)规定执行。
二、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票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三、省局原印发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继续使用。《税务文书领取单》、《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发票领购单》、《发票领购簿》、《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按总局规定格式,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印制使用。
四、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除报送开票人专章或中介人开票人专章印模外,报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均可。
五、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汇总反馈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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