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10:4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3]2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27号
全文有效
2003.05.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110号)下发后,部分直属局询问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改,现明确如下:
一、仍按《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第一条第一点的规定执行,即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带征率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98号)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03]2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