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税[2006]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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