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07:3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26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6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6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10日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农丰宝肥料有限公司复混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524号)收悉。经审核,海南农丰宝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丰宝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原材料硫酸铵、钙镁磷、氯化钾三种免税化肥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3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同意你局按有关规定对海南农丰宝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丰宝有机无机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此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26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复混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