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税[2010]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0年5月11日 财税〔201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月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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