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8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地税发8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氧化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长地税发〔201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附表一中税目四(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第四条之规定,二氧化碳气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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