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00:2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8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地税发8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氧化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长地税发〔201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附表一中税目四(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第四条之规定,二氧化碳气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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