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8]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67号
全文有效
2008-03-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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