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54:3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08]38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38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385号
全文有效
2008.12.0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直属局税政部门要及时与信息管理部门联系,做好预征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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